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关于第29918956号“起点读书”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驳回的二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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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诉争商标由起点读书APP的运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霆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注册在第41类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等服务。

 

该商标申请之后,遭遇了商标驳回,原因是与第18919382号“起点”商标、第3132359号“起点及图”商标、第12826135号“起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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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起点读书”。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起点”与图形构成,“起点”为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纯文字商标“起点”。 因此,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上海玄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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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上海玄霆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止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商标撤销复审的行政 程序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中,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审对此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部分根本性变化,并足以影响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认定结论,故二审法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引证商标一、三仍然对诉争商标存在在先权利障碍,“起点读书”商标想要获得初步审定还有一段路要走。

 

此外,构卓还了解到,上海玄霆公司名下共申请了73件“起点读书”和“起点读书 读书在起点 创作无极限”商标。其中,有多件商标都因为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遭遇驳回。

因此构卓也提醒各位,注册商标一定要趁早,随着商标资源的不断越少,商标近似率会更高,注册也就越来越难,优质商标更是重金难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