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法院请求,我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等三种申请书式上的通信地址有关事项做出修改,在三种申请书式的通信地址后增加勾选,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同意此地址延及于本案后续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通信地址是指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常用联络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后续程序”是指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原有关书式停止使用,修改后的申请书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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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