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高考季,不少商家纷纷推出优惠活动。就连星巴克这样的“小资”店铺也推出了优惠套餐。不过,最近星巴克有点忙,因为这是一个大事件。原因是:“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导致星巴克的五家分店成为被告。

  原告是一家名叫熊仔的动漫公司。拥有934436号“熊仔xiongza”商标和4145372号“熊仔”商标。核准的商品范围为30类商品,包括饼干和蛋糕。被告是广东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的五家授权分公司,包括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分公司。

星巴克因“熊仔”商标摊上事儿

  熊仔动漫公司起诉称,被告将一款卡通熊形蛋糕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店内招牌、商品项目及价目表、海报及装饰品、包装、优惠券等使用了其自有和知名的“星巴克/STARBUCKS”及相关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由于涉案商品为含榛子的熊形蛋糕,被告将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熊仔”一词仅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商品的描述性用法。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货源。因此,被告将该蛋糕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为合法使用,并未侵犯熊仔动漫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星巴克因“熊仔”商标摊上事儿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熊仔动漫公司的诉讼请求。熊仔动漫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构卓企服分析: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用法又称叙述性用法或说明性用法,是指行为人在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时,合理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词语,包括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从商标属性来看,由于具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在注册为商标前具有描述某种商品特征的“第一含义”含义,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垄断该商标的“第一含义”,否则无疑是对公共领域共享的权利或资源的掠夺,也使其他经营者丧失了准确描述商品特性的使用权,丧失了本应享有的竞争机会或优势。

  因此,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合理的需要描述自己商品的特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词语,并附加了自己商标等区别性标志。主观上,他们并不是为了攀附他人的商誉,客观上,他们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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