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鸭脖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也是国内现代化休闲卤制食品连锁企业领先品牌。

近日,构卓发现,绝味食品公司对一个名为“绝味猪”的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结果出炉。

据了解,这件“绝味猪”商标是由自然人陈某某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间,绝味食品公司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近似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绝味食品公司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14091758号“绝一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商标局审查认为,“绝味猪”商标与引证的“绝一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绝味食品公司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决定对这件“绝味猪”商标不予注册。

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要故意蹭名牌,最好主动避让,不然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