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筹款平台轻松筹此前因“轻松筹”商标,被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12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纠纷案,判定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追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轻松筹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市场营销、募集资金、资金监管等多重商业事务属性;而支持者对发起人10元以下不计回报的支持行为,则与“寻找赞助”服务较为相似。  

 

除此之外,轻松筹公司面向的服务对象也比较广泛,一般并不限定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之,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服务目的在于通过为工商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商业信息辅助服务来实现盈利;服务的内容和方式通常包括商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汇编加工、分析研究、商业咨询等数据服务;服务的对象应为工商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等。

 

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入融合,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载体的服务新形态不断出现。

 

在判断此类服务与某一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实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在因素具有一定交叉、重合,即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而应当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互动的网络特性,从整体上综合考察、分析此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准确把握、界定服务本质,厘清其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从而作出较为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