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30天内积极答辩,提供使用证明,或者及时办理新的注册。

一、提供使用证据

所谓的连续三年使用证据是指商标注册公告后连续三年使用证据,商标局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是指

1、商标设计理念及其独创性、使用情况(知名度)

2、企业简介

3、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或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

4、企业最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5、企业对外宣传的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具体到合作媒体、并提供合作合同及发票)

6、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彩图

7、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8、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二、新注册同名和同类别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