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

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小编来说说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什么不同?

具体如下: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已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现已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已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交纳评审费。

商标异议只能对申请中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争议在商标注册后提出。

审理的单位也有所不同,异议审理是商标局,争议审理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