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申请原则吗?商标的重要性逐步被大家认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量不断增加导致好的商标名称已经被注册了,如果两个相同的商标提交到商标局。商标局在受理的时候先受理早收到的商标,后面的申请可能就会因为近似而被驳回。那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申请原则吗?下面请看构卓企服的小编详细介绍。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申请原则吗?

  一、什么是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对首次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其他申请,不予公告。

  二、关于申请在先的原则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享有专有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局只能受理一件。常见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是申请在先原则,第二种是使用在先原则,第三种是混合原则,即申请优先、使用优先的混合原则。

  1、 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后面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申请按照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判断在先申请的标准。

  2、 在先使用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商标局应当受理最先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即由商标局对当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商标或者双方均未使用商标的,实际做法是,经协商一致,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完成,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逾期未能协商处理的,由申请人在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 这两项原则的优缺点是,申请优先原则只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审查依据,操作简便,但不利于保护商标优先使用人。在先使用原则可以保护商标先用人,但需要审查先用人的证明,操作比较麻烦。而且,这种注册是不确定的,并且可能由于他人提供的在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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