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普普通通的小屋里,住着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他们的生活中发生着一个个温馨、美丽、动人的故事,充满了欢声和笑语……

这部经典国产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中央电视台出品,1995年首播,是不少80后、90后的童年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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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央视发现一家名为大头儿子的公司在销售《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拼图,这些产品上带有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文字,以及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围裙妈妈 " 人物形象,并且该公司还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都使用了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围裙妈妈 " 人物形象。

央视认为大头儿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收集了相关的侵权物品并进行公证,将大头儿子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停止大头儿子公司销售拼图产品,以及官方微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

对于央视动漫的指控,大头儿子公司认为,自己公司所使用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是由刘泽岱在 1994 年创作的动画形象独立演绎创作而来的,不侵犯央视动漫的著作权。另外,大头儿子公司指出,央视动漫主张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自己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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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判决书。据判决书,大头儿子公司使用的人物形象均为 1995 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围裙妈妈 ",并非刘泽岱原始创作的人物概念图。而且,大头儿子公司未能提交刘泽岱于 1994 年创作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围裙妈妈 " 三个人物概念图的底稿或其他证据,在该美术作品内容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大头儿子公司涉案使用的人物形象不可能由刘泽岱创作。

在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多处单独、突出使用了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另外,在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微信扫码验证时,在大头儿子公司官方微信界面上也出现 " 大头儿子 "" 小头爸爸 " 文字,同样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即使大头儿子公司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客观上仍然容易被人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央视动漫或者与央视动漫存在特定的关联,从而造成市场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央视动漫三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 "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央视动漫经济损失 50 万元。